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态势明显,为保障退休人群生活质量,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发展不均衡,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面临压力,且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发展受限,故加快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或为推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突破点。本文主要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现状、第三支柱制度建设历程、保险公司参与第三支柱保险建设的现状等方面进行研究,结合第三支柱建设较为完备国家的案例研究,分析保险公司在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和老龄化速度持续攀升,“老有所养”成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为14.90%,较2010年上升6.03个百分点;同时,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07,低于国际社会通常认为1.50的警戒线,处于较低生育水平。近年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国对加快构建养老金“第三支柱”做出了战略部署。该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能够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退休生活,同时也为我国保险公司带来更多机遇和挑战。
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现状
我国已建立了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其中,第一支柱是指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第二支柱是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称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是指个人养老金,包括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职工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选择相应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对基本养老保险形成补充。但是目前,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并不均衡,截至2022年末,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大约覆盖10.53亿人,基金累计结存为6.99万亿元;第二支柱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约为4.98万亿元,其中企业年金为2.87万亿元,职业年金为2.11万亿元;第三支柱由于起步较晚,发展规模和覆盖范围较小,其基金规模约为142亿元,仅占养老保险总规模的0.12%。截至2021年末,美国养老金总规模约为42.21万亿美元,其中第一、第二、第三支柱占比分别为6.76%、54.03%和39.21%。相比之下,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呈现第一支柱独大,第三支柱发展与第一、第二支柱相比远远落后的畸形状态。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保险抚养比呈逐年下降趋势,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面临压力。此外,第二支柱中的职业年金目前虽能够达到全覆盖水平,但因中小企业难以承受企业年金带来的成本负担,我国企业年金的企业覆盖范围和受惠人群有限。在此背景下,加快第三支柱建设或为推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突破点。
二、第三支柱制度建设历程及现状
经过长期探索与实践,我国已基本完成以账户制为基础,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搭建。目前,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就制度建设而言,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理论研究与探索阶段(2007~2017年)。2007年,上海市政府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列入重点课题研究项目,“税延养老保险”概念被提出。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到“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首次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随后,相关部门在多项文件制度中虽提及推进税延养老保险的建议,但均没有明确试点时点,直至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此期间,我国在“以房养老”方面也有诸多尝试。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6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于2016年和2018年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虽然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制度未能在2017年末出台,且“以房养老”作为一项创新型小众养老方式,面临传统养老观念、市场环境等多方面的挑战,覆盖面较小,但这10年间的探索与尝试,为后续政策的落地与推进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制度建设启动阶段(2018~2022年)。2018年2月,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原保监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工作。2018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启动试点。随后,原银保监会相继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准入条件、产品管理等,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正式落地,标志着我国探索运用税收优惠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走向了政策实践。与此同时,证监会为推动落实公募基金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账户试点工作,于2018年3月发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为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2021年5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加快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并于2021年9月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在这一阶段,我国制度建设以产品为基础展开,对以账户制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有所思考,但未有设计方案落地。
2022年,具有政府税收优惠支持的“1 4”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基本形成。2022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2022年政府工作任务部分提到“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能够在缴费限额内享受税收优惠,账户资金可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并明确个人养老金参加范围、领取、运营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开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新阶段。2022年10月,人社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机构与产品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2022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养老金在缴费环节、投资环节和领取环节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月,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名单,包含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等36个城市(地区)。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证监会于2022年11月发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随后,原银保监会相继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分别明确个人养老金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监管要求等,至此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形成了“1 4”的制度框架,即“1”个账户和“4”类金融产品。因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有上限且参与者需为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为支持和补充个人养老金制度,2022年12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等10个省(市)启动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未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实践经验不断积累,制度建设可能会在畅通第一、二、三支柱账户资金流动,扩大个人养老金产品种类,动态调整个人养老金账户缴费上限等方面加以尝试和引导。
三、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中的机遇与挑战
住房是我国居民资产配置的最主要构成部分,占比维持在40%左右,主要是经济发展带来的居民刚需,叠加对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需求。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同时受“房住不炒”等政策的引导和影响,居民资产配置中金融资产占比有所提升。截至2019年末,我国居民总资产中金融资产占比达56.53%;金融资产配置以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为主,对保险和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的其他金融资产配置比例较小,分别占比3.99%和6.36%。
另一方面,与其他已经拥有较为完善的养老体系的国家相比,我国居民金融资产中对保险的配置比例过低,预计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以及对退休后更高质量生活的期许不断增加,我国居民对养老保险产品的需求将稳步增长。同时,第三支柱的顶层制度建设基本完成,养老保险行业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我国养老保险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美国养老体系第三支柱主要由个人退休账户(ira)构成,参加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ira账户的开立并委托其进行管理,缴费后可以自主选择投资各类金融产品,或交由ira计划发起机构进行投资管理。ira账户中的资产配置包括现金及存款、债券、股票、共同基金、保险、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等,满足不同参加人在养老财富积累与财富管理方面的需求。截至2022年9月末,由共同基金、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的ira资产占比分别为43%、6%和5%〔1〕。
目前,我国的个人养老资金账户只能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并由商业银行提供个人养老金缴费、领取、资金划转、信息管理等相关账户服务,发行和销售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也是经过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和保险公司。参加人可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公募基金产品等个人养老金产品。相较于第三支柱养老金发达的美国,我国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参与机构和资金投资范围仍较为有限。
商业养老金作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具有支持和补充作用。2022年12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明确在试点养老保险公司可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业务,提供包括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随着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及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居民对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养老金账户管理参与主体也有望扩展为包括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稳定性及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个人养老金的投资范围或将得到进一步扩充,为保险公司深入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带来长期发展机遇。
受益于行业特性,保险公司相较其他机构拥有更高的精算水平,在提供长久期资产配置、解决长寿风险方面拥有独特的优势;同时与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产品不同,保险产品能提供风险保障功能,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滑个人生命周期中的收入波动。此外,保险公司积累了丰富的养老服务经验,在发挥保险产品与养老社区协同效应,构建养老服务生态圈方面优势明显。根据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老龄金融分会等联合编制的《中国养老服务蓝皮书(2012-2021)》,自2009年我国首次对保险机构颁发养老社区投资试点资格以来,截至2020年9月末,我国已有10家保险机构投资了47个养老社区项目,床位数超8.4万个。
目前,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刚刚起步,市场上可供选择的以养老为目标的长期保障型养老保险产品较为有限,覆盖面有待扩大,多样性有待丰富。以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为例,截至2023年6月末,我国在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共计58款,由19家保险公司集中在2018~2019年推出,2020年以来市场上无新增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据人社部sbobet利记官网最新披露,截至2020年末,我国税延养老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26亿元,参保人数4.88万人,覆盖人群较小。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方面,自2021年5月试点以来,截至2022年1月末,6家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近5万件,累计保费4亿元。2022年3月1日,原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至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截至2023年6月末,我国在售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共计13款,分别由12家保险公司推出,其中8款产品被纳入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公布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产品多样性有待丰富。截至2023年6月末,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已扩容至16家公司32款产品。
总之,随着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拓展,长期期缴型保险产品占比会随之提升,优化保险公司业务结构和产品期限结构,促进保险公司业务价值增长,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但另一方面,保险资金久期相对较长,资金配置以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为主,同时配置一定比例的权益类资产,易受资本市场及长端利率水平波动影响,对保险公司在开发养老保险产品和养老资金管理方面的资金配置及运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相比于其他机构,保险公司受限于保险责任负债,对资金配置端的风险管理要求更高,开发的养老保险产品整体以收益率稳健为主,可能无法满足多样化的养老产品需求。
(大公国际)
注释
〔1〕 资料来源:i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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