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布税收政策,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发布时间:2023-08-04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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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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