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发布时间:2024-08-19
信息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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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提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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